第三十五章

作者:
执大象,天下往。
谦之案:傅、范本“象”下有“者”字。御注“象”作“○”。案“象”借为“像”,易系辞:“见乃谓之象。”“大象”即大像也。成玄英疏“大象,犹大道之法象”,是也。
往而不害,安平太。
严可均曰:“平太”,御注、大典作“平泰”。
谦之案:傅、范本、遂州本、邢玄、庆阳、磻溪、楼正均作“泰”,诸河、王本作“太”,道藏王本作“大”,“泰”、“太”古通。依旧说:安,静也。释名释言语:“安,晏也。”晏晏然和乐无动惧也。平者安之至,泰者平之至,“安平太”为并列语。王引之经传释词持异议,谓:“‘安’犹于是也,乃也,则也。老子曰:‘往而不害,安平太。’言往而不害,乃得平泰也。”
乐与饵,过客止。道出言,淡无味,
严可均曰:“道出言”,御注、河上、王弼作“道之出口”,傅奕作“道之出言”。下“视”、“听”、“用”三句各本皆有“之”字。“淡无味”,各本“淡”下有“乎其”二字。
罗振玉曰:敦煌本“口”作“言”,“淡”作“惔”,无“乎其”二字。
谦之案:王羲之本、范本亦“口”作“言”。范曰:“‘出言’,王弼同古本。”是王本亦作“出言”。东条一堂曰:“道之出口”,古本、碑本“口”并作“言”。弘按此注及二十三章注,俱作“出言”。释文出“尺类反”。合而稽之,王本经文本作“出言”明矣。其作“口”者,盖缺上画也。何晏景福殿赋注引亦作“出言”。
陶鸿庆曰:傅奕本“出口”作“出言”。据王注言:“道之出言,淡然无味。”而二十三章“希言自然”,亦云:“下章言道之出言,淡兮其无味也。”似所见本与傅奕同也。岂“言”字阙坏为“口”欤?
视不足见,听不足闻,用不可既。
严可均曰:“用不可既”,御注、河上作“用之不可既”,王弼作“用之不足既”。魏稼孙曰:“视之不见”,御注“不”上有“之”字,下句同。“用不可既”,按御注脱“既”字。
罗振玉曰:景龙本、敦煌本均无“之”字。谦之案:景福、磻溪、楼正、室町与傅、范、赵孟俯、高翿诸本均有“之”字。又永乐大典王本作“用之不足既”,他王本“足”亦作“可”,傅、范、遂州、室町、中都四子亦作“可”,同此石。又案说文:“既,小食也,从皂,旡声。”玉篇皂部:“既,居毅切,小食也,又已也。”罗运贤曰:“‘用之不足既’,案说文:‘既,小食也。’上文谓乐饵可以止过客,而道则异是。乐可听,饵可视可食,而道则不可视听食也。故云:‘视之不足见,听之不足闻,用之不足既。’旧注训‘既’为尽,昧于古训,故不能岂切也。”(此亦古义之仅存也)杨树达曰:“乐与饵,谓喜与人饮食。乐音洛,非谓音乐。”
「音韵」此章江氏韵读:象、往韵(阳部),害、太韵(祭部,害,胡列反,太,他列反),饵、止韵(之部),味、见、既韵(脂、元合韵)。谦之案:味、既,脂部,见,元部,此脂、元合韵。邓廷桢、奚侗:味、既韵。江有诰曰:“饵”,仍吏切,按古有上声,当与止部并收。老子仁德篇“乐与饵”,与止协。
右景龙碑本三十七字,敦煌本同,河上、王本四十三字,傅、范本四十四字。河上本题“仁德第三十五”,王本题“三十五章”,范本题“执大象章第三十五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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