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婚嫁六礼中的第五礼。男方以婚期告知女家,以征求女家同意。 《礼记.昏义》:「 纳征、请期。」 唐.孔颖达.正义:「请期者,谓男家使人请女家以昏时之期,由男方告 于女家,何必请者,男家不敢自专执,谦敬之辞,故云请也。」
请求给予期限。 《左传.昭公十四年》:「请期五日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