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官府处理裁决公事的桌子。 《新唐书.卷四九.百官志四下》:「(节度使)视事之日,设礼案,高尺有二寸,方八尺,判三案。」
官妓乐籍档案。元.武汉臣《玉壶春.第四折》:「既然从良改正,著礼案上除了名字。」也作「乐案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