贪污而有实情实状。 《旧唐书.卷四三.职官志二》:「居官谄诈,贪浊有状,为下下。」 《新唐书.卷四六.百官志一》:「流外官,以行能功过为四等:清谨勤公为上,执事无私为中,不勤其职为下,贪浊有状为下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