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案、决断。 宋.洪迈《夷坚乙志.卷二○.祖寺丞》:「此事固非祖公意,然因其疑,遂送他所,竟以死罪定断。」 《金史.卷一五.宣宗本纪中》:「乙未,敕尚书省,自今六部禀议常事,但可再送,不得趣召辨正。余应入法寺定断而再送,犹未当者具以闻,下吏治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