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指台湾省政府为保护山地人民生计,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的国有土地而言。山地保留在办理土地总登记之前,山地人民有无偿使用收益之权,但不得将所使用的土地及其上建筑改良物或其权利作为典卖、质押、交换、赠与、租赁之标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