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于经术。 《汉书.卷七一.平当传》:「以明经为博士,公卿荐当论议通明,给事中。」
唐时以经义所取之士。 《新唐书.卷四四.选举志上》:「而明经之别,有五经,有三经,有二经,有学究一经,有三礼,有三传,有史科。此岁举之常选也。」
明清时对贡生的尊称。 《醒世恒言.卷一五.赫大卿遗恨鸳鸯绦》:「这陆氏因丈夫生前不肯学好,好色身亡,把孩子严加教诲。后来明经出仕,官为别驾之职。」